10月23日,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民用建筑光伏建设管理,发布了《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发展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,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明确建筑光伏实施范围
新建民用建筑(不含农民自建房)应当按照建筑可再生能源有关标准要求,同步设计、安装太阳能光伏。居住建筑、公共建筑光伏组件安装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比例,应同时符合《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(2022-2030)》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。鼓励住宅小区所有建筑屋面安装太阳能光伏。
严格光伏系统技术要求
建筑为坡屋面时,光伏组件顶部与屋面垂直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;建筑为平屋面时,附加型太阳能光伏安装高度不得超过女儿墙高度,其中居住建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.5米,公共建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.2米。鼓励采用光伏整体屋面系统、光伏瓦屋面系统和光伏幕墙系统等,积极探索多元化光伏应用场景建设。
简化光伏备案手续
按照“高效集成办理一件事”要求,优化新建建筑光伏备案管理,精简备案资料,整合建设项目立项和光伏备案事项,只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,视同已完成新建建筑光伏备案。
对于审批类和核准类的新建民用建筑,建设单位在“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”办理新建建筑项目立项时,填写光伏建设消纳相关信息,包括组件数量、安装位置、交流侧装机容量、消纳模式和年发电量等内容,并提交可研报告或设计文件,相关文件中应包括采用的组件品牌、组件数量、交流侧装机容量等内容。
对于备案类的新建民用建筑,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,登录“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”,补充光伏建设消纳相关信息,包括组件数量、安装位置、交流侧装机容量、消纳模式和年发电量等内容,并提交光伏相关施工图纸,施工图纸应标注光伏装机容量、安装高度、范围等信息。
明确光伏收益分配
新建住宅小区光伏售电收入扣除运维费用等合理成本后,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专门账户,归全体业主所有。对于光伏自发自用部分电量用于公共能耗的,在计算公共能耗费用时应当按实计算。售电收入和运维费用应当公开透明,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。
原文如下: